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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2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闫春亮非法侵入住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荥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春亮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2刑初763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春亮,曾用名小孩儿,男,197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河南省荥阳市。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6年5月30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荥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荥阳市人民检察院以荥检公诉刑诉[2016]4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春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鲤、张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春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己审理终结。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闫春亮在荥阳市广武镇插闫村二队“好邻居超市”门口,醉酒后蓄意对黑建志滋事,对黑建志实施殴打,后被告人闫春亮又到黑建志家中,采取暴力手段用脚将黑建志家铁大门跺开一缺口,在未取得黑建志及其家属许可情况下强行从缺口钻进黑建志家,将黑建志家中客厅冰箱扒倒推至院中致损坏、将玻璃茶几砸碎,后将西南角卧室中套间屋门跺烂,后进入厨房将其锅碗瓢勺摔碎橱柜砸烂,院中两轮电动车被闫春亮强行从大门口推出致损坏,其整个过程中黑建志因害怕躲藏在院中厕所未敢出现制止。现被告人闫春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公诉机��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指控被告人闫春亮的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闫春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29日晚上21时许,被告人闫春亮在荥阳市广武镇插闫村二队“好邻居超市”门口,醉酒后殴打黑建志,后又到黑建志家中,采取暴力手段用脚将黑建志家铁大门跺开一缺口,在未取得黑建志及其家属许可情况下强行从缺口钻进黑建志家,将黑建志家中客厅冰箱扒倒推至院中致损坏、将玻璃茶几砸碎,将西南角卧室中套间屋门跺烂,后进入厨房将其锅碗瓢勺摔碎橱柜砸烂,院中两轮电动车被闫春亮强行从大门口推出致损坏。现被告人闫春亮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春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物证照片、鉴定意见、收到条及谅解书、被告人的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闫春亮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荥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春亮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闫春亮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春亮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马永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永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