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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2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余新军与胡根炎、程杏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新军,胡根炎,程杏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2974号之一原告:余新军,男,196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委托代理人:傅代宝,开化县钱江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根炎,男,193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被告:程杏仙,女,195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浙江省开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新军与被告胡根炎、程杏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新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根炎、程杏仙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新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保全费820元,共1720元,由原告余新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叶诗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