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6执2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综合养殖场、田爱国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综合养殖场,田爱国,汪家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6执242号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三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826764965,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黄金路2-110-1号。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强、刘建华,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综合养殖场,组织机构代码L3910939-9,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村。法定代表人:田爱国,该场场长。被申请人:田爱国,男,196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宜昌市。被申请人:汪家梅(系田爱国妻子),女,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同上。在执行中,我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综合养殖场、田爱国、汪家梅的财产情况,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综合养殖场、田爱国、汪家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综合养殖场、田爱国、汪家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50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综合养殖场、田爱国、汪家梅应继续履行本院(2016)鄂0506民初7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云台综合养殖场、田爱国、汪家梅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飞审判员 顾 红审判员 雷必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