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7刑终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杜孙颖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孙颖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刑终223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孙颖,男,1996年5月26日生于河北省涿鹿县,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及住址河北省涿鹿县。2015年3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涿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2016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5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0日被涿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涿鹿县看守所。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杜孙颖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23日作出(2017)冀0731刑初86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杜孙颖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杜孙颖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杜孙颖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杜孙颖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杜孙颖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杜孙颖撤回上诉。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2017)冀0731刑初8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宏亮审判员  赵 洁审判员  钟海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栗 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