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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卫伟、郑震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卫伟,郑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430号申请执行人:徐卫伟,女,汉族,1992年9月21日出生,住上饶市广丰县,被执行人:郑震,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出生,住上饶县,徐卫伟申请郑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1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卫伟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卫伟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赣1121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