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2民初58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保、戴玲莉、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东保,戴玲莉,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02民初5859号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黄亚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靖,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系公司员工。被告:吴东保,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戴玲莉,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被告: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虞蘅,董事长。被告:虞蘅,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岳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东保、戴玲莉、湖南老巴陵水产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虞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岳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孙放军人民陪审员 谢灿华人民陪审员 王永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雅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