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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民初2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与孙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孙根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12民初2726号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丹徒分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华山路55号31A。法定代表人朱振华,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春海,公司职员。被告:孙根林,男,汉族,1961年8月18日生,住镇江市。原告上海杨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孙根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白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卜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