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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执87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龙头利达压铸厂与何婉玲、罗桥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龙头利达压铸厂,何婉玲,罗桥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8787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松岗龙头利达压铸厂,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龙头村甘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4UJ41Y0L。投资人:关玉贞。被执行人:何婉玲,女,汉族,1976年1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被执行人:罗桥辉,男,汉族,1970年4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执行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罗桥辉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沙口东生村的土地一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05××53/05023978),该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因本院轮候查封,无法处理。此外,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国 安执行员 彭 标 文执行员 余 美 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黄少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