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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18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与X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44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对原告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X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2071民初184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71民初184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1、2行表述的“案件受理费25962元(原告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962元(原告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已预交),由被告XX平负担”。审 判 长  贺铁斌人民陪审员  温超月人民陪审员  战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婉婷周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