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1民初184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与X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18444号之一本院于2017年8月20日对原告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诉被告XX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粤2071民初18444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错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2071民初18444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倒数第1、2行表述的“案件受理费25962元(原告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25962元(原告中山市石岐区中南消防机电设备商行已预交),由被告XX平负担”。审 判 长 贺铁斌人民陪审员 温超月人民陪审员 战春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婉婷周晓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