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6执218号
申请执行人:郑春荣,男。
被执行人:成朝左,男。
被执行人:邱天保,男。本院在执行郑春荣与成朝左、邱天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成朝左、邱天保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审查核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舒 杰
审判员 周尚清
审判员 谢 钧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侯茂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