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费金龙与王现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金龙,王现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252号原告:费金龙,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现章,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费金龙与被告王现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费金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费金龙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