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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1民初7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费金龙与王现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费金龙,王现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252号原告:费金龙,男,196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王现章,男,197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费金龙与被告王现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费金龙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费金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费金龙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费金龙负担。审判员  李建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康明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