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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261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晓桃与被执行人刘瑛、四川吾善治灶餐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晓桃,刘瑛,四川吾善治灶餐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261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谢晓桃,女,1983年7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学兵,自贡市自流井区直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瑛,女,1971年5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四川吾善治灶餐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凤凰乡马吃水盐都大道南侧6-8号。法定代表人:刘瑛,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谢晓桃与被执行人刘瑛、四川吾善治灶餐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303民初8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瑛、四川吾善治灶餐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瑛的财付通存款5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罗霜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