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71民初21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与CHOORUAYSEI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CHOORUAYSEI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1604号之一原告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旗峰路广汇大厦,营业执照注册号:441900000403700。法定代表人陈润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纪海珠,女,汉族,1984年10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揭东县,被告CHOORUAYSEI(中文名:朱培思),男,1953年8月19日出生,国籍:新加坡。本院在审理原原告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CHOORUAYSEI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CHOORUAYSEI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CHOORUAYSEI(中文名:朱培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邹国雄审 判 员 周敬棠人民陪审员 袁影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