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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李文婷与李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婷,李兆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01民初3450号原告:李文婷,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英(系延边求是调查有限公司推荐人),住所吉林省延吉市。被告:李兆坤,户籍地吉林省和龙市。原告李文婷与被告李兆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李文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英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兆坤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但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文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李兆坤偿还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李兆坤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122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6日,李兆坤向李文婷借款2万元,2017年2月21日,李兆坤向李文婷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月利率2%,每月21日支付利息。上述两笔款项李文婷均以转账方式交付给李兆坤。李兆坤向李文婷支付了2个月利息4800元。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李兆坤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6日,李文婷通过手机支付宝向李兆坤转账2万元。2017年2月21日,李文婷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李兆坤转账10万元,当日,李文婷与李兆坤签订借款协议,内容为:“甲方(出借人):李文婷,乙方(还款人):李兆坤。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借用甲方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元)。利息为2分,月利息为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元)。二、月利息按乙方借用时间支付,每月21日支付利息。三、本合同一式两份,自签字后生效,双方不得违约。甲方:李文婷(签字并摁手印),乙方:李兆坤(签字并摁手印)”。李兆坤向李文婷支付2个月利息4800元。另查,2017年6月2日,本院依李文婷的保全申请冻结了李兆坤名下延房权证字第XXXX**号房屋产籍手续、吉HAXX**号北京现代牌车籍手续、中国工商银行存款14万元,李文婷支付保全费122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款协议、手机支付宝转账明细、中国建设银行转账凭证、(2017)吉2401执保385号民事裁定书及保全费票据,以及李文婷的庭审陈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李文婷主张李兆坤向其借款12万元,并提交借款协议、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实,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对李文婷要求李兆坤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文婷要求李兆坤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因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李文婷要求李兆坤承担保全费122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李兆坤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出庭应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兆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李文婷返还借款本金1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李兆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向李文婷支付保全费1220元。如李兆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3300元,由李兆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金 旭审 判 员  尹永杰人民陪审员  张桂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