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吕创斌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创斌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刑初173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创斌,男,1998年10月10日出生于广东省饶平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饶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7]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创斌犯诈骗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6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创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19日,被告人吕创斌以充值王者荣耀送点券为由,吸引被害人虞某某向其充值王者荣耀50元,因充值金额迟迟未到帐,被害人虞某遂催促被告人吕创斌退款,而被告人吕创斌则假借开通虚拟账单登记再退款,诱骗被害人虞某先后扫描或识别微信二维码、支付宝二维码、支付宝花呗支付等方式,支付多笔钱款,共计骗取被害人虞某16241.98元。案发后,被告人吕创斌于2017年8月6日在广东省饶平县黄冈镇××商务酒店××房间内被公安人员抓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吕创斌家属已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6241.98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创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虞某的陈述、证人杨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查询说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消费记录截图、支付宝消费记录截图、拉卡拉交易记录截图、扣押清单、支付宝信息截图、支付宝付款二维码截图、微信信息截图、QQ信息截图、支付宝账单截图、银行卡交易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创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创斌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创斌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吕创斌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6241.98元,退还被被害人虞某。三、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马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周季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