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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民初11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高建文与高志财聂小华高腾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建文,聂小花,高志财,高腾腾

案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5民初1191号原告高建文,男,汉族,1956年8月20日出生。被告聂小花,女,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被告高志财,男,汉族,1949年6月8日出生。被告高腾腾,男,汉族,住陕西省礼泉县烽火镇东风村。原告高建文诉被告聂小花、高志财、高腾腾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后,由本院审判员唐参军依法独任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高建文起诉状中所列的主要被告聂小花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且原告高建文无法补正,视为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建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参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商蕾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