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熊运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熊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22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309号。负责人:刘靖平,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熊运辉,男,1975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2民初36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熊运辉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市东湖支行借款本金206078.31元及利息、费用(截止2017年1月8日的利息为7795.83元、费用为18125.76元、未到期手续费13541.19元,自2017年1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应收费用,以借款本金206078.31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支付律师费300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共计6520元、执行费392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熊运辉银行存款258981.09元及相应利息;二、如被执行人熊运辉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