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8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高翔与陈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翔,陈隆翔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8民初2246号原告:高翔,男,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被告:陈隆翔,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原告高翔与被告陈隆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9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陈隆翔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2月20日,被告陈隆翔以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15万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向高翔借150000¥(拾伍万元整),利息2分,借款人:陈隆翔,2016.2.20”,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被告已偿还2016年9月1日之前的利息,剩余借款本息均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隆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高翔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0‰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2010元,由被告陈隆翔负担,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吴正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洪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