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12执22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227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王道建、陈翠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王道建,陈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22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路3号财富商务广场1701-17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055152239C。负责人:张振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道建,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新北区。被执行人陈翠萍,女,1983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执行金碧物业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与王道建、陈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已执行到位77501.1元。另查明,两被执行人无足额银行存款,也无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暂无合适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提取的房款外,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邹 军审判员 蒋建忠审判员 李晓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