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13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黔0113民特7号申请人:吴某某,女,1963年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吴某某称,严某某系吴某某母亲,患有间歇性××,于2000年10月走失,经多方寻找未果,十年后父亲也过世,严某某至今不知下落,现需注销其户籍,故申请法院宣告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严某某,女,1941年生,汉族,户籍地贵州省,原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身份证号:***,系申请人吴某某之母。贵阳市白云区建安居委会和贵阳市公安局白云分局大山洞派出所2016年7月出具证明证实严某某于2000年10月走失至今未回。申请人吴某某申请宣告严某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严某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严某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严某某自2000年离家出走后,虽经多发查找,至今仍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17年,故申请人吴某某请求宣告被申请人严某某死亡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严某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安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