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04民督1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申请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令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4民督15号申请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渔沟镇工业集中区。管理人: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李凌飞,江苏益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丁集镇丁集村8号。法定代表人:孙晓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9月20日发出(2017)苏0804民督15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不欠申请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货款,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账,双方一致认可被申请人不欠申请人货款。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江苏元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苏0804民督15号支付令自行失效。本案受理费2220元,由申请人淮安九龙管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朱艳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阴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