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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32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段春才与隆化县圣嘉养殖有限公司、陈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春才,隆化县圣嘉养殖有限公司,陈宝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5民初3253号原告:段春才,男,1967年3月2日出生,现住隆化县。被告:隆化县圣嘉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法定代表人:孙长振,经理。被告:陈宝贵,男,住隆化县。原告段春才与被告隆化县圣嘉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嘉公司)、陈宝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段春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圣嘉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长振、被告陈宝贵未到庭,亦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本院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春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拖欠砖款1256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至11月,原告为被告圣嘉公司施工建设运送红砖,被告陈宝贵负责签收。至今被告圣嘉公司欠原告砖款12560元,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此款。二被告未答辩。本院认为,被告圣嘉公司购买原告红砖,应当及时结清砖款。被告陈宝贵为圣嘉公司签收红砖,不承担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隆化县圣嘉养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春才红砖款12560元案件受理费57.0元,由被告隆化县圣嘉养殖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审判决。审判员 孙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     安     岩附页:一、法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申请执行的期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未按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原告应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注:被告未到庭,不能核实其身份信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