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02刑初3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露露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露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02刑初356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露露,男,198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中,无业,住枣庄市市中区。2017年7月14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薛兆法,山东全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枣市中检公一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露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露露及其辩护人薛兆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25日晚21时许,被告人郭露露在枣庄市市中区人民路“静锦菜馆”饭店吃饭期间,与刘某1发生争执并互殴。刘某1离开饭店后,郭露露为发泄情绪,借酒滋事,打砸“静锦菜馆”饭店内扎啤机、录像机、酒水、厨房玻璃等物品。经价格认证,损毁的扎啤机、录像机、酒水等物品价值6891元。另查明,郭露露自愿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8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郭露露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人张娟娟、代某、刘某1等人的证言,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物价鉴定意见,户籍证明等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露露破坏社会秩序,任意损坏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自愿赔偿,真诚悔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露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 杰人民陪审员 陶 涛人民陪审员 王学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