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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执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纪占成与被执行人翁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占成,翁玉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7执1603号申请人纪占成,男,1967年3与9日生,满族,农民,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翁玉然,男,196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纪占成与被执行人翁玉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已将该调解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本案应予结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7民初33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已履行,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润国审判员  张 宁审判员  王 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书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