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泽与原二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原二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412号原告:张泽,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原二帅,男,199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与被告原二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泽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