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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民初44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泽与原二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原二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4412号原告:张泽,男,1996年出生,汉族,住温县。被告:原二帅,男,1997年出生,汉族,住温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与被告原二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泽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张泽负担。审判员  仝争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志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