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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3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建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3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邓建斌。被执行人:胡春燕。被执行人:张小青。被执行人:尚军春。被执行人:杨杰。被执行人:郑芳勇。被执行人: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郑国绪。被执行人:刘秀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邓建斌,胡春燕,张小青,尚军春,杨杰,郑芳勇,老河口楚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老河口双华数控组合机床有限责任公司,郑国绪,刘秀珍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