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执10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13
案件名称
黄震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海翠,黄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2执10332号申请执行人刘海翠,女。被执行人黄震,女。刘海翠申请执行黄震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17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刘海翠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黄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刘海翠办理解除刘海翠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xxx区xxx(房屋所有权证号为X京房权证昌字第XX**号)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晓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郭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