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27执1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6
案件名称
饶雪梅与余智伟、姜霞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雪梅,余智伟,姜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27执1514号申请执行人:饶雪梅,女,1975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千岛湖镇屏湖村缪家****号,现住淳安县。被执行人:余智伟,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姜霞艳,女,198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饶雪梅与余智伟、姜霞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浙0127民初8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饶雪梅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所开公司已停业,其名下的车子另案查封,并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余智伟下落不明,姜霞艳在国税局上班,也主动积极履行,主动来法院申报财产,同时工资已被本院冻结进行分配,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余智伟、姜霞艳至今尚欠申请执行人饶雪梅案款200000元及利息,另被执行人尚应承担诉讼费2480元,执行费3597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饶雪梅如发现被执行人余智伟、姜霞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元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志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