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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民辖终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郑文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郑文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民辖终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招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南炮台卡达凯斯D区南海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705312944M。法定代表人:刘伟,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双愈,女,1984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系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文红,女,1967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上诉人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文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17)闽0627民初37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存在的商品房预售合同,根据民诉法和民诉法解释的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不属于不动产纠纷,不是专属管辖范围,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请求确认涉讼《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适用,即是对原审法院取得管辖权方式提出异议,要求原审法院明确本案依法不适用协议管辖,应适用法定管辖。适用法定管辖,收受货币一方为被上诉人,原审法院不具有管辖权,适用“原告就被告原则”,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始得有管辖权。故上诉请求裁定变更原审裁定的法律适用,并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管辖条款不适用。被上诉人郑文红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的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范围,故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上诉人漳州招商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虽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中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按下述第2种方式解决: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该约定未明确管辖法院,故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本案系合同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所在地为福建省龙海市,故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原审裁定遗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应予补正。上诉人上诉请求确认涉讼《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一条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不适用,该请求于法有据,应予采纳;上诉人请求变更原审裁定理由的上诉请求,于法有据,予以采纳;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虽适用法律不当,但不影响原审法院管辖权的取得,上诉人的上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瑛审 判 员  易惠莲审 判 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王梓聪书 记 员  王艺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