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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8民初31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与杨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杨锦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8民初3108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河江泰华路248号帝景豪庭9座32号车库。负责人:黄健文。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洁,女,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杨锦文,男,198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诉被告杨锦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权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安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明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娄鸿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林玲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