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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1执13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兵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1执1338号张兵,男,汉族,1977年12月24日出生,住所地泊头市新兴北街.邵亚东,男,汉族,1993年2月2日出生,住所地.张兵申请邵亚东追偿权纠纷一案,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兵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泊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