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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85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赵力勇与途电(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力勇,途电(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8573号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被告:途电(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103号3幢二层233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耿卫斌。原告赵力勇与被告途电(北京)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赵力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力勇撤诉。审判员  安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佟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