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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执67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柳国彦、仝占停与刘向辉、李晓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国彦,仝占停,刘向辉,李晓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25执670-2号申请执行人:柳国彦,男,1965年8月23日生,汉族,住襄城县。申请执行人:仝占停,男,1961年6月8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刘向辉,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襄城县。被执行人:李晓峰,男,197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柳国彦与被执行人仝占停、刘向辉、李晓峰民间借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京伟审判员  岳豪远审判员  XX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