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执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相坪与被执行人黄亚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相坪,黄亚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26执25号之一申���执行人袁相坪被执行人黄亚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相坪与被执行人黄亚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黄亚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黄亚峰向申请执行人袁相坪支付劳务工资18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元,承担案件执行费2720元,以上合计19073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湘1026执25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黄亚峰在汝城县大坪镇财政所的工程款19073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另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亚峰承建的汝城县大坪镇平湾村乡村公路在汝城县大坪镇财政所未结清工程款为167万元,其中67万元已于2016年12月29日到大坪财政所村账乡管账户,而桂东县人民法院在我院冻结之前已从汝城县大坪��财政所扣划被执行人黄亚峰该笔工程款;剩余100万元工程款需等待县财政拨付。经本院与桂东县人民法院协商,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发函到该院,请该院划拨被执行人黄亚峰执行款50000元至汝城县人民法院账户;该院如数划拨。扣除执行费2720元,实际执行到位4728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407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剩余未结清工程款由县财政拨付的时间待定,本案短期内无法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2017)湘1026民初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梁审 判 员 张 勋代理审判员 詹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宋春燕附:所适用法律条款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