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9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文安;江西辉煌阀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951号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对原告张文安与被告江西辉煌阀业有限公司、江西省龙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安民初字第951号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中“案件受理费48903元,由原告张文安负担1861元,被告江西辉煌阀业有限公司负担47042元。本案鉴定费30000元,被告辉煌公司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8903元,由原告张文安负担1861元,被告江西辉煌阀业有限公司负担47042元。本案鉴定费30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辉煌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丛国审 判 员 祝光杜人民陪审员 刘 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雨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