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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相路路、张佳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路路,张佳月,李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5执345号申请执行人:相路路,男,198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申请执行人:张佳月,女,1990年0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被执行人:李霞,女,1977年03月0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共计346938.06元。本院2017年5月2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3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2017年5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登记等信息,因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可用余额不足执行标的额月,车辆无法找到并变现,固均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2017年8月20日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17年8月29日向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文忠审 判 员 郝同友审 判 员 崔树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苏 倩书 记 员 郭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