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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39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宿州市开发区元彬钢材经营部与郜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州市开发区元彬钢材经营部,郜洪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民初3978号原告:宿州市开发区元彬钢材经营部,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营者:周毛,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秉幻,男,196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该经营部员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郜洪民,男,1962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宿州市开发区元彬钢材经营部(以下简称元彬经营部)与被告郜洪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元彬经营部经营者周毛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秉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郜洪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元彬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依法给付拖欠原告的钢材款164000元,被告并承担月息2分(利息从2016年4月15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利息暂计算到2017年8月25日为4592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份,被告家中修盖房屋,从原告处购买钢材164000元。被告家中修盖房屋早已完工且已使用,但被告至今拖欠原告的钢材款,原告数次催要,被告都以种种借口推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郜洪民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元彬经营部的经营者周毛与郜洪民系朋友关系。2013年7月份,郜洪民因家中修盖房屋,从元彬经营部购买钢材164000元。2013年8月17日郜洪民向周毛出具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周毛钢材款计壹拾陆万肆仟元(计164000元)(郜业成贰次钢材单子数)郜洪民2013.8.17号”。郜洪民至今未将该货款给付元彬经营部。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元彬经营部、郜洪民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且合法有效,对元彬经营部要求郜洪民支付钢材款164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本案利息问题,因元彬经营部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约定了付款期限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2013年8月17日郜洪民出具欠条以后至起诉之前,其向郜业成主张权利的具体时间,利息宜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元彬经营部起诉之日(即2017年8月25日)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故对元彬经营部要求支付起诉之前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郜洪民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及抗辩的权利,并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应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郜洪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宿州市开发区元彬钢材经营部钢材款164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自2017年8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宿州市开发区元彬钢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9元,减半收取2224.5元,由被告郜洪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 颖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思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