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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霞,苑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霞,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苑克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王洪霞与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苑克强自动履行20150元,交纳执行费2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丽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云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