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洪霞与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霞,苑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02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王洪霞,女,1978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苑克强,男,1978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王洪霞与苑克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2万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2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苑克强自动履行20150元,交纳执行费20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裁定如下: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50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牛 涛人民陪审员 吕 白人民陪审员 邱丽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云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