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49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与被告王大海、邱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王大海,邱立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494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2723T。负责人:魏保全,该行行长。被告:王大海,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住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邱立梅,女,1982年12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与被告王大海、邱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8日,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自愿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鳌峰路支行负担。审判员 张娟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