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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02民初3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黄仕彪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仕彪,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3551号原告:黄仕彪,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英,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经理。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413号运成大厦18、19楼。负责人:赵子安,总经理原告黄仕彪与被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黄仕彪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仕彪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仕彪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黄仕彪负担。审判员  张桂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