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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4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彭有伟、钟金广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有伟,钟金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财保12号申请人:彭有伟,男,197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被申请人:钟金广,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寻乌县。申请人彭有伟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钟金广所有的斯巴鲁牌赣B×××××小车一辆。申请人彭有伟以其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赣B×××××)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钟金广所有的斯巴鲁牌小车(车牌号:赣B×××××)一辆,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二、查封被申请人彭有伟所有的马自达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牌号:赣B×××××),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2019年10月19日止。案件申请费830元,由申请人彭有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赖建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法官 助理  华运萍代理书记员  曾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