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13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13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7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公诉机关以济长清检公刑诉(2017)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本院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15日,被告人王某某窜至长清区,翻墙进入刘某某住宅,盗窃现金3000元。2017年7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系自首;后主动退赃3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主动退赃、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四千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审判员 刘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