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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民终76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7689林虹与林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琳,林虹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76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琳,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春,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骏艺,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虹,女,1960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秦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倪锦飞,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慧,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林琳因与被上诉人林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苏0106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林琳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诉争标的涉及遗产分割,应追加本案当事人外的其他合法继承人参与诉讼,原审法院遗漏诉讼当事人,属审理程序违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苏0106民初420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林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武 琼审判员 徐松松审判员 陈晓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汤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