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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33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付起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起,耿生,李旭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3358号申请执行人付起,男,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克东县。被执行人耿生,男,198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北京市平谷区。被执行人李旭光,男,1978年3月5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北京市大兴区。申请执行人付起与被执行人耿生、李旭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付起依据我院做出的(2017)京0117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耿生、李旭光返还申请执行人付起工资99885.06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7789.82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耿生、李旭光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起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耿生、李旭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京0117民初7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付起发现被执行人耿生、李旭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对被执行人耿生、李旭光所应返还申请执行人付起的工资九万九千八百八十五元六分及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元,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费七千七百八十九元八角二分及利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王春明助理审判员  张振宇助理审判员  李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 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