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82执84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被执行人李长晟,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关于德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城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长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禹城市人民法院(2017)鲁1482民初16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长晟在中国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树 勇
审判员 王志广
审判员王可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乐 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