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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2民监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薏鸿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市薏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监8号原审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合江镇少岷南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枫,董事长。原审被告:泸州市薏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合江县焦滩乡政府办公大楼*楼。法定代表人任淑珍,经理。原审原告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泸州市薏鸿物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作出(2016)川0522民初270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的执行。审判长 苏 青审判员 黄 霞审判员 王江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小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