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顺先与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顺先,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459号原告:崔顺先,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戎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顺先诉被告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顺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顺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顺先负担。审判员 单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