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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34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崔顺先与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顺先,戎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3459号原告:崔顺先,女,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戎涛,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崔顺先诉被告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顺先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顺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顺先负担。审判员  单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