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民终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与胡丹丹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胡丹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民终15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经营者:杨家丽,女,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诉讼委托代理人:邱玲,湖南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丹丹,女,199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诉讼代理人:钟晋,湖南昌祥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因与被上诉人胡丹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070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玲,被上诉人胡丹丹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的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2017)湘0702民初22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上诉人不向上诉人胡丹丹支付押金1000元。事实与理由:上诉人并不是直接收取上诉人押金,而是每个月从工资里面扣除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过明确约定,该押金是服装与培训押金。对员工要求在岗位上最少工作半年才能退还押金,但被上诉人未工作半年,因此,不应退还。胡丹丹辩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17)武劳人仲字26号仲裁裁决书第三项,改判原告不支付押金1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6日,胡丹丹入职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工作,月平均工资2000元,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17年3月7日胡丹丹向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提出书面辞职报告,约定一周内离岗,2017年3月10日胡丹丹离职。2017年4月24日胡丹丹向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2017年5月25日常德市武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2017)武劳人仲字第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63.2元;二、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支付2017年2月劳动报酬2000元,加班费210元,2017年3月1日至10日的劳动报酬500元,共计2710元;三: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支付押金1000元。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不服仲裁裁决第三项,遂具状诉至原审法院,提出前列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应否向胡丹丹退还收取的押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的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的押金、保证金等不合理费用,本案中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收取培训费500元,服装费500元,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退还。故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之规定,遂判决:一、驳回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的诉讼请求;二、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被告胡丹丹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5563.2元;三、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支付2017年2月劳动报酬2000元,加班费210元,2017年3月1日至10日的劳动报酬500元,共计2710元;四、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向胡丹丹支付押金1000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当事人争执焦点是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收取胡丹丹押金1000元是否应该退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款中所指“担保”既包括物的的担保,也包括人的担保;既包正规形式的担保,也包括变相形式担保,(如扣发工资)。“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是指以担保以外的名义(如风险金、服装费等)出于强使或诱导劳动者缔结或维持劳动关系的目的向劳动者收取货币或者其他财物。上诉人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上诉所称并不是直接收取上诉人押金,而是每个月从工资里面扣除的,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进行过明确约定,该押金是服装与培训押金,且要求员工在上诉人处工作满半年才退还押金。其要求严重的违反了该条的法律规定,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收取押金应当予以退还。综上所述,上诉人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武陵区果少爷奶茶店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金春明审判员 严钦华审判员 彭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小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