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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22民初2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22民初2430号原告:张某1,住会宁县。被告:张某2,出生年月不详,会宁县中川镇老雅村大湾社人,现住会宁县。原告张某1与被告张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张某2依据合同给付原告购买房屋欠款95000元;2、被告支付违约欠款利息21631.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3月8日,原告张某1将回民小学下面一院小二楼转让给被告张某2(有转让合同),转让总金额195000元。截止2014年7月23日,被告共给付原告房屋转让款100000元,至今尚欠房屋款95000元,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付。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1向本院提起诉讼后,按照其提供的被告张某2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现原告不仅提供不出新的送达地址,又不同意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1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17元,退还原告张某1。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冯晓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周维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