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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法执字第150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崔振华与刘海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振华,王文民,王国龙,刘海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504号申请人崔振华,男,59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文民,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王国龙,男,62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海洋,男,64岁,汉族,农民。现住克什克腾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翁民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刘海洋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刘海洋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将被执行人刘海洋在克什克腾旗农村信用联社的账户(账号为YYYYYYYYYYYY)XX元,扣划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YYYYYYYYYYYY)。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环宇 百度搜索“”